北京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 李瑞杰
AF的病因和分类
2012年ESC指南将瓣膜性AF定义为风湿性心脏瓣膜疾病(二尖瓣狭窄为主)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的AF类型。2014年AHA/ACC/HRS指南中,将非瓣膜性AF定义为在不合并风湿性二尖瓣病变、机械或生物瓣膜置换术以及二尖瓣成形术的情况下出现的AF类型。
AF治疗策略
AF的治疗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即心率控制和节律控制。心率控制主要通过药物治疗(β-受体阻滞剂或钙通道阻滞剂)减缓房室结传导,在房室结消融后植入起搏器来实现。节律控制的方法包括抗心律失常药物(AAD)治疗、直流电复律、导管射频消融术以及外科迷宫术(MAZE术)。
卒中是AF最主要的危害,与普通人群相比,非瓣膜性AF患者的卒中风险增加5倍,瓣膜性AF患者卒中风险增加达17倍,同时AF患者卒中后,中重度致残及死亡的比例将近60%。因此,抗栓治疗是AF治疗管理的核心部分。统计显示,卒中已经成为我国人民第一位的疾病死亡原因,所有卒中患者中,AF的比例为15%。可以说,所有AF治疗策略的最终目的,都是在减少AF症状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血栓栓塞事件。
AF患者进行抗凝治疗的重要意义
此前,临床研究发现,人体的血栓主要来源于两个部位,一是左心房,这里容易产生附壁血栓;二是左心耳。左心耳血栓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左心耳没有进行完全排空,导致血液在左心耳淤积,或肌小梁凹凸不平容易使慢血流产生漩涡和流速减慢,或随左心耳不断增大,其充盈及排空速度逐渐降低。
AF患者主要通过药物进行抗凝治疗,根据用药途径的不同可分为口服抗凝药和静脉注射抗凝药2个类型。口服抗凝药包括华法林和新型抗凝药物(NOACs),后者以因子Xa抑制剂和凝血酶抑制剂为主。静脉注射抗凝药包括普通肝素和低分子肝素。
AF复律患者的抗凝治疗
随AF患者心房收缩力增加,血栓随血液在体内运动,患者心房电活动恢复正常,但左心房和左心耳机械运动功能不能立即恢复,出现心房顿抑现象,最终导致自发复律。
此类急性复律的AF患者进行抗凝治疗时,应注意根据患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1、AF急性复律的抗凝治疗
患者如果出现持续时间≤48小时的阵发性AF,应在复律前进行全身肝素化抗凝治疗(或NOACs),全身肝素化治疗的剂量是1.7 mg/kg,如果换成低分子肝素,则剂量为每次100 IU/kg Q12 h。患者转律后,如果有卒中危险因素,应继续坚持长期抗凝治疗;如果无血栓栓塞危险因素,应停用抗凝药。
血栓栓塞危险因素包括慢性心力衰竭/左室功能障碍、高血压、年龄≥75岁、糖尿病、卒中/TIA/血栓栓塞病史、血管疾病、女性等,具体评分规则如下图所示。
众多指南推荐使用CHADS2评分评估卒中风险。对于评分为0的患者,属于卒中低危人群,可不进行抗凝治疗;对于评分为1的患者,属于卒中中危人群,可使用华法林或阿司匹林;对于评分在2及以上的患者,属于卒中高危人群,其卒中风险在3%/年以上,一律应进行华法林或NOACs治疗。临床要注意对抗凝患者进行出血风险评估,HAS-BLED评分标准如下图所示。根据ESC2012指南,当患者的HAS-BLED评分>3时,应当加强对患者的抗凝监测。
2、48小时以上伴有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AF
如果患者的AF持续时间>48小时(或时间不明),同时伴有血流动力学不稳定,临床应立即进行复律治疗,并尽快启动抗凝治疗(全身肝素化),在患者复律后仍应继续抗凝治疗,治疗方式转为衔接性华法林(INR2~3)治疗,维持时间至少4周。对于后续是否开展长期的抗
凝治疗,取决于患者是否存在卒中的危险因素。
3、AF择期复律的抗凝治疗
如果患者的AF持续时间≥48小时(或持续时间不明),应按照指南要求进行“前3后4”的抗凝治疗,即复律前先抗凝治疗3周,复律后继续抗凝治疗4周。
复律前的3周抗凝治疗,要使用华法林(INR2.0~3.0)或NOACs(IIa C)治疗,使心房内血栓溶解(消失)或机化,最终预防新的血栓产生。
复律后仍要坚持4周抗凝治疗,原因是左右心耳节律收缩延迟恢复,仍处于顿抑状态(心房顿抑),同时也是为预防新的血栓产生。
对于CHADS2评分≥2的患者,应当坚持长期抗凝治疗。
直接进行经食管心脏超声检查(TEE)的患者,如果其左心耳或心房无血栓征象,可进行全身肝素化至血栓消失后转复(同急性复律),电复律后应维持抗凝治疗至少4周。
AF导管消融术与血栓栓塞
临床上导管消融术后出现血栓栓塞的病例屡见不鲜,我们不禁怀疑,这究竟是什么造成的,是与未进行规范化抗凝治疗有关,直接与导管操作技术有关,还是与左心房失去收缩能力有关。研究显示,导管消融术后的主要并发症及发病率如下图所示。
1、术前抗凝治疗
由于导管消融术的操作会导致血栓脱落,同时左心操作又容易造成血栓形成,因此临床应在患者术前给予抗凝治疗。术前抗凝的具体流程为,术前48小时进行常规TEE检查,明确左心房是否有血栓(关于CT能否替代TEE,临床仍存在争议)。如果有血栓证据或怀疑存在血栓,必须进行正规抗凝治疗3个月以上,复查TEE证实血栓消石后再行射频消融术治疗。根据2015HRS/EHRA/APHRS导管和外科消融专家共识,对于持续性AF及CHADS≥1的阵发性AF患者,推荐进行口服华法林(INR2.0~3.0)或NOACs治疗至少3周,术前3~4天用普通肝素或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代替,术前12小时停用;对于CHADS=0的阵发性AF患者,推荐进行阿司匹林75~325 mg/d口服治疗,术前3~4天用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代替,术前12小时停用。
2、术中抗凝治疗
需要进行术中抗凝治疗的原因是,导管介入和消融创面均会启动人体的凝血作用机制。具体治疗途径为,穿间隔完成后一次性给予普通肝素5000~8000U或按照80~100U/kg的标准治疗,首剂治疗后每小时追加1000U普通肝素,同时避免使用抗血小板药物,在左心房所有导管撤离后停止。治疗时应注意肝素盐水持续冲左心房穿刺鞘,左心房穿刺鞘不能长期空置,鞘内置入或交换导管前一定要回抽,患者神志是否异常等。
3、术后抗凝治疗
术后早期是血栓形成的高危时期,心房创面和皮下胶原暴露也易导致血栓形成,因此需要对患者进行术后抗凝治疗。具体流程为,拔除鞘管后当晚或次日早晨使用华法林或NOACs治疗,维持至少2个月;术前未进行抗凝治疗或INR未达标患者,达标前继续使用低分子肝素或普通肝素抗凝治疗,其中出血风险较高的患者,推荐低分子肝素的用量减半(1 mg/kg降至0.5 mg/kg,每日2次)。
但关于术后是否需要长期抗凝尚存在争议,多数医疗机构采用的是相关指南推荐的方案,其中对于CHADS2≥2的患者,不推荐术后停用华法林。
——来源:《国际循环》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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