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是在临床医师履行告知义务时体现出来。临床医师履行好告知义务是提高医疗质量及病案质量的关键,是降低医疗风险、提升医疗安全的基本工作之一,是在依法履行医师的义务。
1 履行告知义务的必要性
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1.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时,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治疗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履行告知义务是医方的法定义务。
2 履行告知义务的积极意义
2.1增加医疗过程的透明度 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使医疗信息自由流动,这种信息的沟通交流创造了医疗活动的透明度,这是医疗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及时、便民”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障患者及家属知道或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情况,建立心理准备期,冷静的接受现实,充分利用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过程中的信息,增加对疾病所带来风险的认识。
2.2规范医疗行为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有利于减少医疗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建立有条不紊的医疗秩序,积极实现医疗目标。
2.3便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接受患者监督 透明和规范是监督的基础,监督是一种威慑力,在监督与约束状态下,医疗活动将向好的方向健康发展。这对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是十分重要的。
3 告知的对象
医疗行为是针对患者本人做出的,因此,告知的对象首先应该是患者本人。但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的近亲属,由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临床实践中,许多医师没有依法告知患者本人病情、预后及采取的可能的医疗手段而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造成医疗纠纷。
4 告知的内容
在什么情况下告知,告知的具体内容,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医疗护理常规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更多的情况下取得患者的同意,再实施诊疗行为,并认真记录在病案中是最明智的选择。告知的主要内容有:
4.1疾病的临床诊断 包括初步诊断和确定诊断、现有病情包括疾病的特点、病情的程度及治疗措施、治疗的具体办法。
4.2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以及实施该医疗行为的目的和方法。
4.3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度。
4.4可能对患者造成的伤害 如用药可能对某些脏器功能的损害,以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意外情况和客观存在的各种医疗风险。
4.5患者拒绝实施某些诊疗手段的后果 如对疾病诊断、治疗的最佳时间等等。
4.6针对所实施的某种手术、操作及相关诊疗行为成功的几率。
4.7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医师可能采取的对策,如手术、相关治疗技术的应用、药物治疗等。
4.8存在多种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那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临床医师应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性建议。
4.9告知所使用的药物、治疗仪器的疗效、副作用和因个体差异而导致的意外损害及后果。
4.10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报销范围。提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实际产生的、可能是巨额的费用做好心理准备,是否有经济能力承担治疗中必须的又有可能是自费的项目。
4.11在诊疗过程中,当治疗条件不具备或者治疗效果不理想时,医师有劝导患者转诊、转院的告知义务。
5 特殊例外情形
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必须向患者告知,下述特殊情形下,法律应承认免除医师的告知义务。
5.1 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
5.2 患者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病情而不必说明。
5.3患者自愿放弃接受医师告知。
5.4情况紧急为抢救患者而无法先行告知。
5.5依法律给予医师强制诊疗的权限 如:法律规定结核病防治、性病防治、预防接种等强制性治疗等。
5.6若告知可能给患者带来不良影响,可暂时不向患者本人说明,而通知患者家属,并应在病程中如实、详细记录,签字。
6告知的方式
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一般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对那些病情不复杂,医疗风险相对小的常规性医疗措施,可采用口头告知,但是此种方式的缺点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将面临无法举证的被动局面。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目前众多医疗机构更多的采用书面告知的方式,制定和完善诸如手术、麻醉、输血、有创检查、治疗等各种知情同意书,请患者签字,这是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书面记录,也是证明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获得患者授权委托的重要法律文书。
7 告知的注意事项
7.1讲究语言艺术,注意说话的语态和口气,对患者要和蔼、亲切,表达出医师的同情心。避免“没事”、“不可能”“一定会”等不负责任或不确定的话。
7.2医学的专业性强,医师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根据患者的受教育程度,将专业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使患者易于理解。避免因患者的不理解而可能产生的医疗纠纷和不良情绪。
7.3选择适当的时机,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恶性肿瘤的患者,在明确诊断后,一般应首先向其家属如实告知,再根据其家属的意见或本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告诉患者本人。
7.4告知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利,对于在医疗活动中获知的患者隐私,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7.5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履行告知义务,不能有所保留或选择,不宜带有倾向性,应当由患者或其家属在医务人员的帮助下自主做出选择,切忌误导或不适合地影响患者。医学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主自愿地做出承诺,理解并承担医疗风险。这也是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措施。医师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后,应将告知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在病案中,由病案科妥善保管,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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