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科教字[2009]79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将医疗卫生人员传染病培训工作制度化,建立长效培训机制,现就加强我市医务人员传染病培训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医疗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能力为核心,为实现我市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的总体目标,创建与首都性质和功能定位相适应的传染病防控体系提供人才保障,提高首都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二、培训原则
培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逐级负责;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坚持以提高传染病识别能力、报告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和救治能力为重点,长期培训与强化培训相结合,将医务人员传染病的培训工作作为我市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三、培训目标
按照医务人员不同岗位要求,经过培训要求达到以下目标:
(一) 区县卫生局管理人员
重点掌握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职责、疫情报告程序、应急预案响应程序,提高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医疗卫生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
重点掌握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人员职责、疫情报告程序、病人转诊与转运程序及流行病学知识,提高本单位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能力。
(三)医疗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
重点掌握传染病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程序、病人转诊与转运程序、流行病学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传染病的识别能力、医疗救治水平,减少疾病传播,降低病死率。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人员
重点掌握重点传染病的识别与处理、基本诊疗规范、预防控制原则与基本技能、传染病的初筛和病人(疑似病人)的转运规范、疫情报告程序、公众预防指导原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五)各级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专业人员
重点掌握传染病的临床表现、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有效地采取防控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自身防护能力。
(六)各级采供血机构专业人员
重点掌握经血传播的传染病的临床表现、检验检测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血源安全,并做好自身防护。
(七)各级卫生监督人员
重点掌握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以及传染病基本知识和有关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四、培训对象
北京地区全体在职医务人员均要参加培训,包括区县卫生局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部门、采供血机构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者、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新入职或医疗、卫生岗位新任职的人员要在进入岗位前按规定完成培训。
五、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37种法定传染病防治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以及北京市卫生局根据北京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规定的各种突发、新发传染病的相关防治知识。
六、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
培训可以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病例讨论、进修学习、远程教育等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进行,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北京市卫生局将根据培训需要组织编制下发培训教材和课件。各区县和各单位还可以利用卫生部组织或推荐的教材或其他相关辅导资料进行培训。
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人员每年度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其中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8学时;新入职或医疗卫生单位相关管理岗位新任职的领导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第一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七、培训的组织管理
北京市卫生局统一部署全市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方案、编制培训教材、统筹协调培训工作;负责市级师资的培训及三级医疗机构、市级卫生单位负责人和区县卫生局领导的任职培训。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培训组织实施与管理;负责区县级师资的培训及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区县卫生单位负责人任职培训。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和区县卫生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人员和管理干部的集中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的集中培训由所在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
各级单位要充分利用市和区县级师资进行培训工作。
八、培训的考核
(一)考核工作按年度进行,各区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每年度组织一次考核,组织和实施情况将纳入医院管理年检查和精神文明单位评选。
(二)考核可采取笔试和现场提问的形式进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和区县卫生单位可自行出题并组织本单位人员的考核;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区县卫生单位负责人的出题和考核由所在区县卫生局负责;北京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三级医院和市级卫生单位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工作,并将根据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组织全市统一的传染病专项考核。
(三)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修项目,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审核和职称晋升考核,各单位要将传染病培训完成情况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
九、培训效果的评估检查
市卫生局将对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开展传染病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检查及现场考核,并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现场考核情况及领导干部传染病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公布;各区县卫生局要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形式对本辖区各单位开展培训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及现场考核,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十、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医疗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在首都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性,形成长效机制,落实培训管理责任,设立培训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作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的必修项目,特别要重视针对首都公共卫生形势发展要求和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的培训,保证培训落到实处。
(三)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培训;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每年11月前对本单位的培训考核进行总结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局。
(四)各区县卫生局要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进行现场考核,重点检查各单位的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和卫生技术人员掌握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情况,北京市卫生局也将组织抽查区县卫生局和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培训的情况。
(五)每年12月前各区县卫生局要将本辖区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传染病培训和考核情况总结上报市卫生局科教处。
十一、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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