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执业医师的管理,促使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结合朝阳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以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为重点,客观公正记录医师的执业状况,持续加强执业医师的管理,切实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做好朝阳区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委成立朝阳区卫计委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朝阳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医师定期考核有关规定办法,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进行指导、评价、监督,对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指导,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确认工作。办公室设在朝阳区医学会,医政医管科科长李炬任办公室主任,医学会副会长马桂琴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设定专门考核机构
承担201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等考核机构需重新申报和委托,申报考核医疗机构需上报纸质版材料。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依照考核机构相关要求和条件,分别对拟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机构重新进行审核、委托,并予以公示,各考核机构考核任务分工如下:
1、设有100张以上床位或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医疗、预防、保健考核机构,负责本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3、区医学会负责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医师的培训与再考核工作。
4、体检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口腔机构中从事体检、医疗美容、口腔科工作的执业医师分别委托北京健康管理协会、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和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5、北京医师协会中医师分会负责全市中医师业务水平测试的指导和培训。
各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考核委员会和办公室。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责成专人负责
三、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考核要求,依程序完成。
(一)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和考核机构要按照《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程序。根据工作情况,本年度由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最迟于定期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医师参加考核。
(二)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成绩考核,并最迟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将评定意见报指定的考核机构,同时上报纸质版一份,由考核机构审核后存档。
(三)考核机构可以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同时开展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同时应对所负责的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上报的医师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负责完成上报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工作。
(四)多点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
(五)在本年度定期考核期间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的医师,在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变更后的新执业地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在6月30日前未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原执业地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并由原考核机构出具考核证明。
(六)“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的使用
2016 年,“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 试开增了网上考核功能。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及时登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对本机构医师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完善,对离岗等人员信息进行更新, 并对“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实时更新,确保该系统的内容全面、准确。
四、考核内容与时间安排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 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测评等三部分内容,每个医师考核内容不能减少,且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
(一)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考核
1、医师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成绩考核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负责。
2、医师职业道德考核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护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17]296号)和《北京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京卫医字[2011]284号)开展,考核内容不少于文件规定内容。
3、医师工作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至少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 以及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4、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时间从2016年7月1日开始,2016 年 8 月 31 日完成。
(二)业务水平测评
1、测评范围: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完成情况。
2、测评用题: 2016 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全部按专科进行测评,考核试题按执业类别及相对应的执业范围出具。
(1)临床类别: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脏内科、内分泌科、风湿免疫科、感染科、神经内科、外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心血管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小儿内科、小儿外科、妇产科、急诊医学科、皮肤病与性病、眼科、耳鼻咽喉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全科医疗科、放射科、超声诊断、放射治疗。
(2)口腔类别。
(3)中医类别。
(4)公共卫生类别。
3、测评内容: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又在该专科执业的医师,其业务水平主要测试应用本专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按专科进行业务水平测试的内容和范围参照北京市各专科《临床医疗护理常规》。
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的业务水平测试内容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4、测评时间:业务水平测评时间从 2016 年 9 月 1 日开始,2016 年 11 月 30 日完成。
5、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师,在本年度可以采用同行评议的方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1)院士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师;
(2)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满 70 岁仍从事医师执业工作的在册医师。
(3) 2014 年 8 月—2016 年 8 月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医师;
(4)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国家级和市级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及承担市级基层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任务的老中医专家;
(5)2014 年 8 月—2016 年 8 月参加援外、援藏、援疆、援蒙等政府选派支援外省市卫生计生工作的医师。
6、其他情况: 医师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按相关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或评审,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业务水平测评时仅考核法律法规。
五、考核结果处理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考核机构要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机构要将考核的结果录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对于考核合格的,在《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2016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章。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独立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指定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在指定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30个工作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被考核医师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医师协会申请复审。北京市医师协会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六、实施步骤
(一)健全组织阶段(2016年6月10日前完成)
区卫计委成立2016年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审核委托考核机构,督促拟参加考核机构上报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登记表。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制定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并通过区卫计委网站公布。
(三)组织实施阶段
1、申报、公示考核机构(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2、考核实施阶段(2016年7月1日—12月31日)
(1)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参加考核(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2)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成绩考核。医师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对被考核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成绩考核,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内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将评定意见(合格或不合格)报指定的考核机构,同时上报2016年医师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考核汇总表,由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对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师所在医疗机构要写出详细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后上报考核机构。(2016年9月1日前完成)。
(3)业务水平测评。考核机构于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对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对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要在2017年6月10日前完成补考。
(4)考核结果处理。考核机构要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医师考核办公室备案,同时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单位。考核机构要将考核的结果录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对于考核合格的,在《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2016年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章(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
(四)总结阶段。各考核机构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并做好书面总结,于2017年1月15日前上报区考核办公室。医师考核办公室要做好全区医师考核工作总结,适时召开总结会议。
七、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必须要予以高度重视,按照《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要求如实上报执业医师人数和考核人员名单,做好执业医师的初审和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的考核,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单位和考核机构要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联系,确保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格程序,照章办事。各考核机构要严格遵守《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时间进度,切实搞好工作的组织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收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不按规定对执业注册地点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区卫计委将责令予以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将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各医疗机构、考核机构和卫计委考核办公室,要严格工作要求,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及时、准确完成考核信息上报等工作。
附表:
2、朝阳区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 ;(同行评议表)
3、2016年医师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考核汇总表 ;(非朝阳区医学会负责考核的医疗机构填写)
4、2016年医师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考核汇总表;(朝阳区医学会负责考核的医疗机构填写)
5、2014年8月—2016年8月医师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登记表;
9、2016年医师定期考核参加援外、援藏、援疆、援蒙等人员登记表;
10、北京市朝阳区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
12、北京市朝阳区医师定期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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