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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章程

(2015年10月28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英文译名是Beijing Chaoyang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BCYMA。

第二条、本会是由朝阳区地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联合发起,经朝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朝阳区医疗卫生单位和广大医务工作者,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提高医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为会员和朝阳区医疗卫生单位服务,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为朝阳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惠生园19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引导广大会员和医务工作者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

(二)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密切医学各专业学科间及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组织国内外同行间的学习考察和学术活动。

(三)推广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和先进经验,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编辑出版有关医学方面的学术期刊、医学科普读物、医学书籍及信息资料。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促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六)接受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鉴定。

(七)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不同形式的医学科学技术培训和基层实用技能培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帮助会员和广大医务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八)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及医学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

(十)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科技成果评审、科技论文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承担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培训、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医疗卫生人员的传染病专项培训、乡村医生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1、 从事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10人以上医务工作者的医疗卫生机构;

2、 热心朝阳区卫生事业发展、支持本会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1、朝阳区域内已获得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卫生组织管理及其他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入会、退会的程序是:

1、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指定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頒发会员证。

2、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决定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员和工作人员不得以本会的身份从事和参与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承接政府项目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企事业单位、实体机构的资助;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学会的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费管理

(一)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在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变更程序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议决定。

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终止程序

(一)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本会经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本会终止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2015年10月28日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